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山西省针灸医院委托山西中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山西省针灸医院招标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询比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山西省针灸医院招标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1.2采购人:山西省针灸医院
1.3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内容:范围包括:主要工作内容为山西省针灸医院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医疗法律顾问服务;山西省针灸医院新院法律顾问服务、对外合作项目的法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采购需求中所有内容及甲方相关要求。
2.2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
2.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通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2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3供应商须具有2024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日期不满一年的可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或基本银行资信证明;
3.4供应商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9日,每日9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街20号鼎元时代中心C座301获取采购文件。
4.2获取采购文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供应商获取询比文件时需携带联系表一份(内容包括: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发票信息等信息),同时携带资格要求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供应商递交的证件,资料或印章有造假嫌疑不予接受报名,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街20号鼎元时代中心C座301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采购公告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山西招标采购服务平台》(https://www.sxtba.com/home)上发布。
8.异议渠道
联系人:葛乾
联系电话:15935613375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街20号鼎元时代中心C座301。
9.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山西省针灸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街20号鼎元时代中心C座301
联 系 人:葛乾
联系电话:0351-5286166 15935613375
电子邮箱:sxzqxm@163.com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 |
采购人 |
山西省针灸医院 |
2 |
/ |
采购代理机构 |
山西中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
1.7.1 |
踏勘现场 |
þ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4 |
1.8 |
询比采购预备会 |
þ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5 |
1.9 |
分包 |
þ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6 |
1.10.2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可以偏差的范围:/ 可以偏差的项数:0项 |
7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时间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日前 |
8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补充文件 |
确认的最晚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日前 确认的方式:确认回复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送达 |
9 |
3.2.2 |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幅度 |
/ |
10 |
3.2.3 |
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无 þ有,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5万元 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11 |
3.2.4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12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询比文件要求 |
13 |
3.4.1 |
响应保证金 |
þ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 响应保证金的金额:\元整 保证金的形式: 提交方式:通过电汇、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应当是山西省区域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者金融服务平台出具的银行保函,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并现场提供银行保函原件以备审查。 采用银行汇款和支票,应当明确收款账号,响应文件中需附汇票存根或银行转账通知扫描件及账户转出的证明,并现场提供汇票存根或银行转账通知原件以备审查。 账户名称: 山西中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新街支行 银行帐号:14050181570800000305 行 号:105161004074 未按上述要求递交的按废标处理。 退还方式及时间:按递交方式退还。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天内向未中标的成交人全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向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 注意事项:①供应商汇出投标保证金时应在票据备注栏中标注项目编号。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招标人/招标代理原因造成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②供应商须将保证金由供应商的单位帐户一次性汇入采购代理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
14 |
3.4.2 |
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 |
15 |
3.4.3(3) |
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
无 |
16 |
3.5(1) |
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
17 |
3.5(2) |
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þ适用。详见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3.1; |
19 |
3.5(3) |
业绩要求证明材料 |
þ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在近三年至少有一项同类型服务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 ; 业绩证明材料: ¨合同/订单 ¨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证明 ¨业主证明 ¨其他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种类要求: ¨提供上述勾选的任一项证明材料即可 ¨需同时提供上述勾选的所有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 |
20 |
3.5(4) |
信誉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þ适用。供应商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21 |
3.5(5) |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证明材料 |
þ不适用 ¨适用。具体要求如下:。 |
22 |
3.5(6) |
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23 |
3.5(7) |
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5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þ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24 |
3.5(8) |
联合体要求的证明材料 |
þ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三、联合体协议书)拟定联合体协议书,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分工。 |
25 |
3.6.1 |
对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 |
/ |
26 |
3.7.5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电子版要求 |
响应文件正本1份; 响应文件副本3份; 是否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 : ¨不要求 þ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的形式 :U盘1份 格式:PDF 要求:PDF版须为响应文件正本(含签字、盖章)扫描件 |
27 |
3.7.6 |
分册装订要求 |
不得活页装订,其他由供应商自行决定 |
28 |
4.1.1 |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29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供应商名称: (公章) 供应商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30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
截止时间:2025年6月20日9时30分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街20号鼎元时代中心C座301会议室 |
31 |
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þ否 ¨是,退还时间: |
32 |
4.3.3 |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情况下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 |
33 |
5.2(4) |
开启程序 |
开启顺序:递交顺序 其他应公布的信息:开标记录表中相关内容 |
34 |
5.3 |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
/ |
35 |
6.1.1 |
评审小组的组建 |
评审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山西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
36 |
6.2.2 |
确定成交应商 |
采购人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37 |
7.3 |
发布成交公告 |
公告媒介:《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山西招标采购服务平台》 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
38 |
7.6 |
履约保证金 |
þ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形式 :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 : 提交时间 : 其他要求: |
39 |
8.1 |
异议渠道 |
联系人:葛乾 联系电话:0351-5286166 15935613375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街20号鼎元时代中心C座301 |
40 |
8.2 |
可以调解异议争议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 |
/ |
41 |
10.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þ不要求承担 ¨要求承担 费用标准或金额: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2011]534号文件相应服务类型招标收费标准; 交费时间:发放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
42 |
10.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 总则
1.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 《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标准编号:T/CTBAOO1-2019,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规定的询比采购方式 。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
1.3费用承担
询比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1.4保密
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踏勘现场
1.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7.2 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 询比采购预备会
1.8.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8.2询比采购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按本章第2.2项予以澄清。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9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领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响应和偏差
1.10.1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可以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被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子以澄清。
2.2.2 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4)响应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开标记录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服务方案;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询比活动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询比深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了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报价(本项目不涉及)
3.2.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第3.1.2项中选择按照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无论以何种价格进行评审,采购人最终将按照含税价格与成交供应商签约。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响应保证金)提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除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可以不再退还。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于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 响应方案
3.6.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条目,供应商除了进行响应外,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的响应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6.3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如在询比采购活动中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响应函或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3.7.3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7.4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7.5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6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 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包装与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
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3.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撒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5.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公开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公开开启响应文件:
(1)宣布开启会议纪律;
(2)宣布参加开启会议的工作人员姓名;
(3)供应商代表检查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并记录在案;
(5)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响应文件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6)宣布有关注意事项;
(7)开启会议结束。
5.3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时) 或低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时,采购人可视情况继续或终止询比采购。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三人或以上单数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商务和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小组专家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确定,也可在政府有关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具体评审小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 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6.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评审
6.2.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确定一家或多家成交供应商(对应“第一章”“1.6项成交供应商数量”)。
7.3候选成交供应商公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公示媒介应符合《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要求。
候选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服务期限;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4发出成交通知
7.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内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5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
7.6 履约保证金(不项目不适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提交时间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采购合同金额的5%。
7.7签订合同
7.7.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8特殊情况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和(或)公告。
8.异议
8.1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2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做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 异议人可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申请调解或进行反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纪律要求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询比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询比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中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评审方法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依法设立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资质要求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财务要求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4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2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 |
不存在第一章第3.5款情形 |
符合第一章第 3.5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保证金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方案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质量标准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服务期限 |
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偏差范围和偏差项数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0.2项的规定 |
其他要求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3.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1) 商务部分:40分 (2) 技术部分:50分 (3)报价:10分 |
3.2.2(2) |
评审基准价及报价分计算方法 |
¨方法一 ¨方法二:评审基准价系数= 。 þ方法三 ¨方法四,具体方法为:\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3.2.3 (1) |
商务部分标准 40分 |
供应商业绩(40分) |
业绩 1)律师事务所近五年承担并完成同类项目(国家机关、国企单位、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的法律顾问服务)每服务过一个单位的增加3分,最高得15分; 2)团队成员近五年承担并完成同类项目(国家机关、国企单位、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的法律顾问服务)每服务过一个单位的增加2分,最高得13分; 备注:同类项目指担任过类似国家机关、国企单位、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的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顾问,业绩以常法合同为依据。 |
资信 |
1)曾经获得过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得2分。最高得2分,以最高荣誉称号计分,不累计; 2)曾经获得过 “省级优秀律师”荣誉称号,每有一项加1分,最高得2分; 3)律师事务所人数在50人-80人,得1分,80人(含)-150人,得2分,150人(含)以上,得3分,50人以下不得分; 4)服务团队至少由五名律师组成,其中有2名权益合伙人律师,满足此项条件得2分;其中团队负责人为权益合伙人级别并且具有八年以上执业年限加2分;团队成员五年以上执业年限,每有一项加1分,最高得1分。 |
3.2.3 (2) |
技术评分标准 50分 |
法律专业化水平 (10分) |
1、对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典、相关建设工程等法律知识了解情况,业务专业化水平掌握程度(0-5分) 2、对法律业务了解情况,专业化水平掌握程度(0-5分) |
工作目标(5分) |
对本项目的了解、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描述(0-5分) |
日常服务(5分) |
解答日常法律咨询问题的能力(0-5分)。 |
业务水平(5分) |
文书业务水平。(0-5分) |
|
教育培训(5分) |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业务能力(0-5分)。 |
|
诉讼能力(5分)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能力(0-5分) |
|
风险控制(5分) |
风险控制、保密措施及制度,得(0-5分) |
3.2.3 (3) |
报价 10分 |
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该项价格分为满分10分。报价人的价格分计算按照:方法二 |
3.2.6 |
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
¨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由评审小组抽签决定 þ其他方法: 报价低者优先,如报价也相同时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
|
|
|
|
|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时)或低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3款规定的数量(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时,评审小组可视情形继续评审、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或建议终止采购。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综合评分和排序
3.1.1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1.2评分。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商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1.3汇总。评审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
3.1.4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按照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最终得分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4.评审结果
4.1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2评审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本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格式,不作为最终合同,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修改。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聘 请 合 同
委 托 人: 山西省针灸医院
受 托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聘 请 合 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
山西省针灸医院(以下简称“委托人”)和 (成交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受托人”或“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委托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
就委托人日常经营活动所涉有关合同审核及咨询等非诉讼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1.2. 委托事项/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及其指派经办律师提供上述法律顾问事务,其授权受托人的权限为:
(1)就有关医务服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2)协助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为委托人各项管理制度的合规性提供法律保障。
(3)协助起草、修改、完善委托人日常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书。
(4)起草、修改、审查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类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人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合同;委托人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等)。
(5)就委托人的清徐院区法律服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查与该院区相关的合同、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6)应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的相关合作方或利益冲突方签发律师函。
(7)按照委托人要求,对经营管理、改革创新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意见。
(8)适时向委托人提供、介绍、宣传与医疗行业及委托人的主营业务有关的新的法律法规;
(9)根据委托人需求,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10)应委托人要求,就委托人的重大法律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11)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委托人改革、改制、资产重组等重大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包括尽职调查、制定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
(12)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委托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接洽、联络;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委托人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仲裁、诉讼和解、调解等。
(13)就医疗纠纷以外的其他纠纷,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委托人参与纠纷的复议、诉讼/仲裁及和解、调解等。
(14)与委托人日常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服务。
前述第(10)项-第(13)项服务内容,如委托人有相应需求,应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受托人给予适当优惠。优惠幅度根据具体情况,在受托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30%,但最低不少于 万元。同时受托人保证在同类型、同难易程度、同投入工作时间、同参与律师数量下,给予委托人的价格最低。
1.3.法律服务方式
对于委托人的法律事宜,除必须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外,受托人主要以起草和出具的律师咨询意见(建议)、协议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且通常以电子通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1.4. 律 师
受托人指派 等律师作为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5. 律师费
经双方议定,服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法律服务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6.支 付
根据以上第1.5条所确定的律师费,委托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费用,即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在此之前,受托人没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经办律师在签订本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2.2. 受托人和律师的义务
经办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3)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进展情况;
(4)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经办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经办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受托人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7)经办律师在担任委托人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委托人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咨询意见;
(8)经办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为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9)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法律服务过程中,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开受托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委托人办理本合同约定事项,受托人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2.4.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受托人和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2)如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受托人或经办律师;
(3)如果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和经办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受托人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1)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受托人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委托人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如由受托人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律师事务所的留置权
基于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将委托人财物予以留置。
2.7. 保 密
(1) 受托人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本合同项下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委托人秘密:
a. 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b. 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受托人和委托人另签订有保密合同的,应以保密合同的约定为准。
2.8. 利益冲突
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撤销对受托人或经办律师的授权;受托人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合同。
2.9. 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委托人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受托人和经办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受托人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2.10. 合同的解除
(1)如果受托人或经办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形,经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受托人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委托人的解除通知,受托人和经办律师立即停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3)如果委托人向受托人或经办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受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4)本合同因上述情况解除,委托人承诺仍就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1. 不保证
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受托人或经办律师就委托事项作出了成功的保证。
2.12.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作为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合同,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3. 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4. 修 改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委托人理解并承诺,如果委托人希望获得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2.15. 通 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受托人和委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6. 争议的解决
(1)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受托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直接向太原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太原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17. 签 署
本合同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
委托人: 受托人:
山西省针灸医院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
2、服务地点:山西省针灸医院。
二、技术要求
1、山西省针灸医院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就有关医务服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2、协助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为贵院各项管理制度的合规性提供法律保障。
3、协助起草、修改、完善日常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如贵院的各类医疗文书)。
4、起草、修改、审查医院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类法律文书(包括贵院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合同;医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等)。
5、就医院的清徐院区法律服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查与该院区有关的合同、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6、应医院要求,向医院的相关合作方或利益冲突方签发律师函。
7、按照医院要求,对经营管理、改革创新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意见。
8、适时向医院提供、介绍、宣传与医疗行业及贵院的主营业务有关的新的法律法规;
9、根据医院需求,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加强贵院职工的法律意识。
10、应医院要求,就医院的重大法律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见证书。
11、接受医院委托,办理医院改革、改制、资产重组等重大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包括尽职调查、制定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相关法律文 书等)。
12、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接洽、联络;接受医院委托,代理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仲裁、诉讼和解、调解等。
13、就医疗纠纷以外的其他纠纷,接受医院委托,代理医院参与纠纷的复议、诉讼/仲裁及和解、调解等。
14、与贵院日常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服务。
[注:前述第 10 项-第 13 项服务内容,如医院有相应需求,应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对服务内容中,需要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的非诉专项、争议解决项目(第 10 项-第 13 项),按不高于律师事务所收费办法的 %标准给予优惠,但优惠后的律师费不应高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最低收费标准。(需作出承诺:同类型、同难易程度、同投入工作时间、同参与律师数量,给我院价格最低)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
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评审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7、如资格、符合性审查中未给定响应格式则该格式自拟。
8、目录格式可根据供应商自身情况增加或调整。
正/副本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山西省针灸医院招标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项目编号:SXZQ2025-011
供应商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开标记录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服务方案
八、其他资料
一、响应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照询比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完成本项目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开标记录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服务方案;
.....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中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询比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 询比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询比活动。现就组成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了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承诺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询比采购项目。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
采购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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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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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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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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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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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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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如无偏差请填无
五、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服务、税金等因素影响。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 期: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项的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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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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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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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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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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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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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誉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页截图;
2、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网页截图;
以上1-2项如响应文件未附完整的证明材料,可由评审小组在评审现场查询,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注:相关证书附后
(五)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根据第一章3.5款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7)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相关情况说明:
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是否处于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七、服务方案
八、其他资料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